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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心理健康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量: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全院形成人人重视心理健康、关注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全方位地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 工作宗旨: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心理健康,优化心理品质,完善人格发展。
2. 工作原则:积极关注,严格保密,助人自助。
3.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学校心理中心开展工作;负责学院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和服务工作,关注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 工作目标:促使学生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帮助学生克服学习、生活或成长中遇到的困难,增强应对逆境的能力,预防和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避免校园危机事件的出现,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接纳自我和发展自我。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1. 学院成立心理健康工作组,由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的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工作组组员和班级心理保健员。工作组组员3-5名,在每年开学初与团委学生会纳新一起进行;学院建立并加强班级心理保健员队伍建设,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学生心理动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2. 心理健康工作组主要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在院党委副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策划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指导班级心理保健员开展班级心理工作等。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面向主题鲜明、形式活泼、影响广泛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每次活动的跟踪报道、部门经费的管理、部员的综合测评登记及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3)负责宣传栏上内容的布置、更新;活动海报的制作;活动照片的收集,及《心起点》报纸的分发和投稿事宜;
(4)开展心理保健员队伍的业务培训。
3. 心理保健员根据“个人自愿、班级推荐、辅导员考察”的原则产生,每班配备心理保健员一至两名,原则上兼任副班长和安全信息员,未兼任的享受副班长待遇。为保持心理保健员工作的连续性,心理保健员在班委换届时可以继续留任,如发现工作不称职者及时更换。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结合本班级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关注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掌握并向辅导员、班主任或心理辅导员反馈本班的心理健康信息,每月25号之前向心理健康工作组递交班级心理动态报告;
(3)在院内开展心理咨询,QQ在线咨询和预约咨询,为本班同学提供心理咨询及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4)参与和协助开展每月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

第三章  工作守则

1. 心理健康工作组所有成员应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加强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效。
2. 心理健康工作要本着为学生健康发展为目的,科学地给学生以教育、指导和心理支持。每学期初制定出计划,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心理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要适时、适量、适度,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3. 心理保健员必须经过校、院两级培训后方能上岗,对前来求助咨询的学生要热情、真诚,尊重对方人格。工作中严格按照《福州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和《福州大学“温暖心灵工程”工作细则》执行,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及时上报辅导员和联系校心理中心。
4.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活动计划、活动总结、工作文件、参考材料咨询纪录、咨询信件、心理动态报告等定期存档。
5. 遵守心理工作保密性原则,所有有关文档和相关信息均不得对外透露。
6. 例会制度:
(1)工作组每月举行一次例会(特殊情况除外),由副组长主持。
(2)所有成员应准时出席例会,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副组长请假并征得同意。
(3)严格会议纪律,在会议期间应将所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状态,并保持会场秩序,不得随意交头接耳。
(4)心理保健员总结本月心理保健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选择突出案例,以化名形式进行讨论、分析。
(5)做好会议记录,以便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好工作安排(期末上交存档及作为考评依据)。
7. 奖惩制度:
(1)心理健康工作组副组长享受学生会部长同等待遇;工作组组员同学生会部员,任期满一年后,经考核,颁发聘用证书。
(2)根据平时工作表现对成员进行工作考评,每学年评选优秀心理保健员、心理工作先进个人6名。
(3)对无故缺席活动、例会两次以上的、工作中态度散漫、不遵守工作守则的成员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优秀心理保健员、心理工作先进个人资格;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免去相关职务。

附    则

1. 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院心理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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