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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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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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校研〔2013〕1号

 
        为适应全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新形势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合理研究生和导师的师生比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硕士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做如下规定: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
    
       1.每个经审核合格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只能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级基金的可以适当放宽至3名,每位非博导的硕士生导师每届招生范围不得超过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范围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学科学位点;“闽江学者”以上或者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以上的导师可招收4名。
候补和新增的硕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导在完成指导第一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出现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论文查重率超过30%现象者,才能突破每年招收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限制,才能增列专业,最多在2个二级学科学位点招生。
        2.外聘硕士生导师每年限招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隔年招生。外聘导师的校内协助指导教师每届最多协助指导2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校内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须满足如下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的要求:纵向科研项目中省级项目排名位于前二名,国家级项目排名位于前三名,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位于前五名,横向科研项目排名位于前两名,且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为福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福州大学选聘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于新进的副教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主持的校级科研启动经费才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
       4.外聘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与上述一致,一般应与福州大学有合作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不是福州大学。
        5.处于在读研究生阶段的硕士生导师不得招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1.每个经审核合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人。每位导师每届招生的范围不得超过1个专业学位点(工程硕士不得超过1个领域)。
候补和新增的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新增硕导在完成指导第一个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出现学位论文送审不合格论文查重率超过30%现象的,才能突破每年招收1个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限制。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须满足如下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的要求: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为横向经费,或纵向应用型科研项目经费,并且在一般科研项目中须排名前三名或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位于前六名的科研项目经费有效,校内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福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福州大学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于新进的副教授以上人员,或具有满两年基层实践工作经验的刚毕业的博士,主持的校级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才有效,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
        3.外聘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与上述一致,一般应与福州大学有合作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不是福州大学。
        4.处于在读研究生阶段的硕士生导师不得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每个导师每届招收的各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人。

四、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校内导师每年招收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6名。外聘导师所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每年不超过3名。

五、除引进的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人员外,其他新增硕导须获得高等教师资格证书且到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硕导和招收硕士研究生。

六、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五年累计3次毕业与学位论文学校查重超过30%(含30%),暂停下两年度招生;
    2.近五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抽查不合格1次的,即暂停下年度各类研究生招生;累计抽查2次不合格的,暂停各类研究生招生3年;
    3.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三年累积送审成绩3次不合格者,暂停研究生招生1年,三年累积送审成绩,5次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3年。

七、各学院可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并将要求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八、其他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原《福州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研〔2011〕2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涉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