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材料学院实验楼电动车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电动车的正常安全行驶,保障材料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维护实验楼秩序,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制定本规定。凡在材料学院实验楼的所有教职工和学生,均应遵守以下几条规定:
1、根据福州市公安局通告,严禁超标电摩、助力车在校园行驶。
2、电动车上严禁加装遮阳棚。
3、车辆停放在校园停车场内,严禁在任何实验室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4、不得在实验楼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5、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整齐,并不能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严重,学院给予一定的处置:
1、对于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并令其重新停放;对于屡教不改者,由学院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将电动车扣除、移走;
2、对于电动车加装遮阳棚违者,一律查扣加装物品,并移交校保卫部处理。
3、对因违规停放机动车造成拥堵且不配合管理的,将移交校保卫部进行处理。
4、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写一份深刻检讨,请导师签字,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存档,一份学工组存档;
5、对违反此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请广大师生积极配合,文明行车、有序停放,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解释权归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福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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