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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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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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2012〕138 号

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学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实行学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教财〔2010〕118号)及《福州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校学〔2008〕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2——2013学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3.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
4.孤儿学生;
5.其他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学生。
二、减免等级
学费减免分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减免学费5460元、第二等级减免学费2730元、第三等级减免学费1820元。
三、减免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审核、公示:学院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实际困难程度、本学年已获得的各项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3.学生处审批、公示。
4.发放减免款。
四、工作要求
1.往年已享受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征地村民子女学费减免的学生,今年申请时只需提交《福州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2012级学生另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1)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房屋拆迁或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3)《2012年上街大学新校区征地村高考考生家庭交地确认表》一份。
2.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减免5460元(第一等级),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2730元(第二等级),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2012级新生第一学年学费减免5460元(第一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央文明办发给的受资助证书(复印件);(2)已经领取当地政府或文明办发给的资助金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有学院审核人签字、盖学院公章。
3.学院要结合申请学生本学年已获得的各项资助情况认真审核、综合考虑,尽可能避免重复大额资助或超过学校规定的资助总额上限标准(12000元/学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金额可不计入已获得的资助总额内,但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4.学生必须如实填写本学年已经获得的各项资助情况,否则将视为不讲诚信,取消其减免资格。
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资助学生、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孤儿学生和其他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学生的减免款由学校统筹,下达到学院的学费减免总额不包含上述人员的减免款,但学院上报的《2012—2013学年福州大学学费减免汇总表》中必须包含上述人员。
6.工艺美术学院、海洋学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总金额。
五、材料上报时间
各学院将学生学费减免汇总表于10月15日上午前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北楼东309室),电子版材料(汇总表)通过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工作任务提交。

附件:
1.《2012年上街大学新校区征地村高考考生家庭交地确认表》;
2.《2012—2013学年福州大学学费减免汇总表》;
3.《2012—2013学年学费减免金额分配表》;
4.《福州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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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2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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