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健全奖优、酬劳、助困相结合的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等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主要针对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同年级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排序依据
第三条参评资格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3.所修的课程到申请截止当日仍有成绩不合格者(重修后通过的课程除外)。
4.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者。
第四条 评奖排序依据
材料学院中期优秀学业奖学以申请人成绩与成果积分累加排序的方式推荐候选人。积分累加公式为:总分=成绩积分+成果积分,各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成绩积分标准:
综合成绩排名 | 分值 |
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10% | 60 |
10%< 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20% | 40 |
20%< 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30% | 30 |
30%< 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40% | 20 |
40%< 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50% | 10 |
成果积分标准:
科研成果 | 分值 | 排名 |
学校认定顶尖期刊/影响因子≥12的期刊 | 400 | 学生第一或第二作者(老师第一) |
科技竞赛获奖(“挑战杯”)特等奖/一等奖 | 第一获奖人 | |
创业计划竞赛金奖 |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 | ||
期刊论文 (发表或录用,分区以科技处最新认定大类分区为准) | 一区 150 | 学生第一或第二作者(老师第一) |
二区 60 | ||
三区 20 | ||
四区 10 | ||
EI 10 | ||
科技竞赛获奖(“挑战杯”)二等奖 | 150 | 第一获奖人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铜奖 | ||
发明专利(授权) | 30 | 第二发明人(老师第一) |
1.以上标准适用于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按照当年申请者的总分值,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分别进行排序,确定学院的推荐名单。
2.综合成绩排名以福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最新排名为准,论文分区以学校科技处最新发布的期刊分区检索系统中大类分区为准,申请时须提供论文的DOI号; 授权发明专利仅限2件。
3.所有参评学生所提交的成果证明材料不可与在读期间已获重大奖项(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研究生综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等)重复使用。
4.科研成果的第一单位为福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或学院下属的科研机构。
5.发表论文在ESI材料类期刊目录内的分值*1.5。
第四章评选的组织、程序
第四条组织管理
各学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从高水平教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中选择人员组成的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复议等工作。
第五条评选程序
1.参考校方通知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学院的硕士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3.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4.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申请情况,根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产生硕士中期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凡已获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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